第129集 公审大会
作者:丰收的西瓜   王凌在明末最新章节     
    原来捡粪吴老头也曾有一个幸福之家,吴老头名叫吴有福,五年前他还是三口之家,有妻冯氏和一宝贝女儿吴丽。

    吴有福家有三亩薄田,勉强够三口生活。

    吴有福的田紧挨着丰小亮的田,丰小亮家出事后,丰家的田便成了里正姚富贵的了。

    自从和姚富贵成了田里的邻家,吴有福的霉运便开始了。

    姚富贵本是村里一霸,横行乡里,当上里正后更是更加残忍和肆意妄为。

    一次,姚富贵在两家争水源的打斗中吴有福的妻子被打死,官司告到县衙,当时的知县收了姚富贵的巨额贿赂,反而判吴有福输了,说吴有福打伤姚富贵事实俱在判赔姚富贵银三十两,至于吴有福的妻子冯氏被姚富贵的家丁打死,纯属污告,冯氏之死乃是冯氏去撕打姚富贵,却碰到一把锄头上伤了脑袋而亡,与姚富贵无关!真是睁眼说瞎话。

    吴有富无钱,田便被夺走,吴老头为了生计遂成了鲁王府佃农,独女吴丽也卖身为王府婢女。

    吴老头边哭边说,台下也是一片唏嘘声。

    吴老头说完,气氛逐渐被点燃,又有多人上台诉苦,他们状告的对象基本上都是鲁王及姚员外和里正家,也有几个人状告张捕头。

    天色已晚,诉苦大会结束,王丽告诉大家,有什么冤屈可以去农会也可以到县衙,并向大家保证有案必查,有罪必抓。

    王丽决定趁热打铁,将分田运动迅速推往全县的乡乡村村。

    经过半个多月的分田运动,全县四百多个村庄及兖州城内从业人员都分到了田。

    《白毛女》不再一村一村巡演,而是三个和五个村一起找一场地,请剧团前来演一次,就这样也是演不过来,王丽又临时成立了两个演出队,这才缓解了危机。

    几乎各村都成立了农会,王丽将十二个村编入一个乡,乡成立乡农会,县成立县农会。

    知县担任县农会主席,当分田工作基本结束,又在兖州城南门外召开了万人公审大会。

    公审会定在三月初三,时值兖州庙会,现场人山人海,几乎全是分了田的贫苦百姓,个个脸上洋溢着喜悦之情。

    滋阳县这个公审大会是民生会在兖州府开展土改工作以来首次公审大会。

    公审大会开的好坏关系到民生会在兖州府土改工作的成败,所以民生会由上到下十分重视。

    石红玉对王丽的工作非常满意,暗道:我这个婆家的人还真是个个不白给,小姑娘真给他哥哥争气。

    石红玉对这个公审大会尤其重视,主要是王凌要来。

    自己的郎君要来,她这个做娘子的当然要好好表现了。

    王凌为什么要来兖州?

    不是王凌要来,而是新来的以内阁次辅阁老陈演为团长的奉旨钦差代表团要来。

    陈演钦差到临清了?

    是的,十天前陈演和成国公朱钝臣以及太子朱慈烺已到达临清。

    而第一批钦差张国维等人已回京师交差。

    经过几轮磋商,王凌的民生会提出了四个条件。

    第一、民生会控制区域的治理由民生会负责,无论官吏的任免还是田赋的征收等一切事务由民生会负责,朝廷不加干预。

    第二、王凌为民生军大元帅,民生军的各级将领的任命由民生会负责,朝廷不加干预。

    第三、石红玉的红保兵划归民生军节制,服从大元帅王凌的调遣。

    第四、民生会控制区域,民生会有权处理治下一切臣民,朝廷不予干涉。

    这三条哪里是谈判条文?简直就是造反宣言,欺人太甚!实在欺人太甚!

    内阁次辅陈演公认的好脾气,老好人也不由得气得大骂。

    成国公朱纯臣则是连连唉声叹气,人在屋檐下,哪能不低头?

    要是朝廷有实力,哪能受此鸟气?

    实力决定一切!

    朱慈烺年少气盛,大叫:“不谈了,我问父皇请兵,灭了他!”

    陈演、朱纯臣还有跟随来的两个太子老师王铎和吴伟业等人均疑惑的看着太子。那个意思是:你爹如有兵,还派咱们来干啥?

    少詹事王铎资格老,轻咳一声道:“殿下,稍安勿躁,漫天要价,坐地还钱, 陛下让来谈判,我们便谈。”

    编修吴伟业附和道:“殿下,谈判能解决问题便不宜用兵。 ”心中暗道:关键没兵可动。

    最后,钦差团向民生会提出了朝廷的八个条件。

    第一条、民生军、红保军均是朝廷的军队,必须协助朝廷平建奴,灭流贼。

    第二条、民生会任命地方各级官吏必须向吏部报备,七品及七品以上官员任命必须由皇上用印。

    第三条、民生军各级将领的任命必须向兵部报备,百户及百户以上将领任命必须由皇上用印方可赴任。

    第四条、民生会王凌及民生会主要成员必须接受朝廷的册封和任命,在征得王凌同意后,朝廷有权调派民生会官吏前往非民生会治下任职。

    第五条、民生军及红保军的各级将领在征得王凌同意后,朝廷有权调派其将领前往其它明军任职。

    第六条、民生军所生产的斩妖伏魔刀、复合弓、手榴弹、火箭弹必须提供给朝廷其它军队使用。

    第七条、民生会治下的藩王只可没收土地,不可没收浮财,不可对藩王及家属治罪。

    第八条、民生会必须确保在其控制区域每年向朝廷交纳两倍数额赋税,交纳标准以万历十年为准。(万历十年是张居正改革后户部收入比较高的一年。)

    双方摊开条件谈判,钦差团不能接受治罪藩王,民生会不能接受提供新式武器给朝廷其它军队。

    最后双方各让一步,朝廷同意在民生会报备下治藩王及亲属之罪。民生会同意在与异族外敌作战中提供新式武器给朝廷军队。

    双方又重新起草了协议,最后八百里加急送往京师。

    崇祯皇帝此件事上罕见没再犹豫,竟然未同朝臣商议直接用印了。

    所以,此协议越过了内阁,确切的说是皇帝和民生会的协议。

    这在大明是不符合法律流程的。这也为将来可能发生的撕毁协议提供了借口。

    也许,这也是双方都需要的。

    合作,也许只是双方的权宜之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