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7章 晋扩建三军
作者:陈七文者   东周列国志注释白话文最新章节     
    公元前633年。

    楚成王拜成得臣(子玉)为大将,亲自统帅大兵,联合陈、蔡、郑、许四国君主,一同讨伐宋国。

    大军包围了宋国的缗(min)邑(山东金乡县西北)。

    宋成公派司马公孙固前往晋国告急。

    晋文公召集群臣商议,先轸说:“当今天下,只有楚国势力最强,而楚国还对主公有私恩(晋文公重耳流亡列国时,楚成王高规格收留他在楚国居住了一段时间)。如今楚国戍守阳谷、联合四国诸侯讨伐宋国,在中原挑起事端,这是上天交给我们以救灾恤患的名义,一战成名,获得威望,伯主的大业,在此一举呀!”

    晋文公说:“我要解除齐、宋两国的战祸,应该怎么做呢?”

    狐偃上奏说:“楚国刚刚收服曹国、联姻卫国,而曹、卫两国又都是主公所仇恨的。如果出兵讨伐曹、卫,楚国必然转移兵力来救援,那样,就解除了齐、宋两国的战争压力了。”

    晋文公赞成这个主意。

    就把这个策略告诉了宋国司马公孙固,让他回报宋成公,要坚守城池。公孙固领命而回。

    晋文公担心自己兵力不够。赵衰说:“自古以来,大国拥有三军,次国拥有二军,小国拥有一军。我曲沃武公,最开始受封时拥有一军,到晋献公时扩充发展为二军,所以消灭了霍、魏、虞、虢等国,拓展千里的土地。如今我晋国,已经不是中小国家了,应该发展扩编为三军。”

    注:【周朝军事制度:周朝设大司马以掌天下之兵,四方有警则征用诸侯军队。周王天子拥有六军,大国(上公)拥有三军,次国(侯伯)拥有二军,小国(子男)拥有一军。周朝军队建制,分为军、师、旅、卒、两、伍共6等。每军人,由1名军将(卿)统领;每师2500人,由1名师帅(中大夫)统领;每旅500人,由1名帅(下大夫)统领;每卒100人,由1名卒长(上士)统领;每两25人,由1名司马带领;每伍5人,由1名伍长带领。军队的核心是王家与贵族子弟(即‘王族’与‘多子族’)所组成,基干力量是征发平民组成的甲士。】

    晋文公问:“既然扩编为三支军队,就可以马上投入战斗了吗(三军既作,遂可用否)?”

    赵衰说:“还不行。队伍建立起来,兵士还不知道制度和规矩,虽然是集结在一起了,但是还没有战斗力(民未知礼,虽聚而易散),主公应该检阅部队,宣传制度和要求,做好政治思想工作,让兵士们知道尊敬领导和君主,服从命令英勇战斗,愿意为上级和君主去死(君盍大蒐以示之礼,使民知尊卑长幼之序,动亲上死长之心),然后才可以使用。”

    注:【大蒐sou,古代对军队进行的大检阅。三年一次叫大阅,五年一次叫大蒐】

    晋文公问:“扩编成了三支军队,必须设立元帅,谁能担此大任?”

    赵衰回答说:“作为将领,有勇不如有智,有智不如有学。主公如果求有智勇的将领,那就有很多人可以胜任;如果求有学识的,我所知道的只有郤縠(xi hu)一个人而已。郤縠五十多岁了,好学不倦,喜爱《礼》、《乐》而致力于《诗》、《书》。对于《礼》、《乐》、《诗》、《书》,是先王礼法、道德、礼仪的府库。民生以德为本,兵事以民为本,只有德义,才能体恤民众,能体恤民众的,才能用兵。”

    晋文侯赞成这个意见。

    就召来郤縠,任命为元帅,郤縠推辞了,没有接受。

    晋文公说:“我了解你,你不要推辞了。”再三做郤縠的工作,实在推脱不了,郤縠只得接受了。

    选了一个好日子,在被庐这个地方,举行阅兵大典。郤縠为中军将军,郤溱为副将,祁满掌大将旗鼓。

    注:1.【被庐,晋国地名,据《春秋地名考略.卷四》及《路史.国名纪六》,其在晋东,但不知确指。《晋国历史地理研究》认为当是晋国东疆在乌岭山、历山一线,很可能在乌岭山西麓今古县、浮山、翼成诸县的东部地区。】

    2.【被庐之法,也称执秩之法,是公元前633年晋国被庐之蒐上晋文公制定的法律,维护了传统的“尊尊”秩序。】

    任命狐偃为上军将军,狐偃推辞说:“我哥哥狐毛在前,弟弟不能超越哥哥。”就任命狐毛为将军,狐偃为副将。

    任命赵衰为下军将军,赵衰也推辞说:“臣贞慎(守正谨慎)不如栾枝,有谋不如先轸,多闻不如胥臣”,于是就任命栾枝为下军将军,先轸为副将。

    荀林父为御戎,魏犨为车右,赵衰为大司马。

    注:1.【御戎:为天子、诸侯驾御戎车的官员。】

    2.【车右:古代战车乘位在右边的武士。主将在战车居中位置,掌管旗鼓,驾驶员在左边,在右边的称为‘车右’、‘戎右’,由勇猛的武士担任,负责保卫主将的安全】

    3.【司马:掌管军政和军赋。汉武帝时置大司马,作为大将军的加号。隋唐以后为兵部尚书的别称。】

    郤縠登坛发令,三通鼓罢,操演阵法,少者在前,长者在后,坐作进退,皆有成规,有不能者,教之,三教而不遵,以违令论,然后用刑。一连操演三日,奇正变化,指挥如意,众将见郤縠宽严得体,无不悦服。

    正要鸣金收兵,忽然将台之下,刮起一阵旋风,竟然将帅字大旗,吹折两段,众人都大惊失色。郤縠说:“帅旗折断倒下,预示着我这主将活不太久了,我不能长久地与各位共事了,然而主公必能成就大功。”众人问为什么呢?郤縠笑而不答。

    这是周襄王十九年、公元前633年冬十二月的事。

    附注:关于被庐之法的相关内容,现在仅散存于《左传-僖公二十七年》 《左传-昭公二十九年》 、《国语-晋语四》几处文献,流传的材料虽然有限,但我们也可以分析出被庐之法的价值取向。

    元年春,公及夫人嬴氏至自王城。秦伯纳卫三千人,实纪纲之仆。公属百官,赋职任功,弃责薄敛,施舍分寡。救乏振滞,匡困资无。轻关易道,通商宽农。懋穑劝分,省用足财、利器明德,以厚民性。举善援能,官方定物,正名育类。昭旧族,爱亲戚,明贤良,尊贵宠,赏功劳,事耇老,礼宾旅,友故旧。胥、籍、狐、箕、栾、郤、柏、先、羊舌、董、韩,实掌近官。诸姬之良,掌其中官。异姓之能,掌其远官。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工商食官,皂隶食职,官宰食加。政平民阜,财用不匮。 ( 《国语-晋语四》 )

    于是乎大蒐以示之礼,作执秩以正其官,民听不惑而后用之。 (《左传-僖公二十七年》 )

    仲尼曰:“晋其亡乎!失其度矣。夫晋国将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经纬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贵,贵是以能守其业。贵贱不愆,所谓度也。文公是以作执秩之官,为被庐之法,以为盟主。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且夫宣子之刑,夷之蒐也,晋国之乱制也,若之何以为法?”( 《左传-昭公二十九年》 )

    结合上述资料,从“等级社会”与“平民社会”为两个规范对象进行分析。

    对等级社会的规范:

    尊尊,是被庐之法的指导精神。从孔子的评价,我们知道晋文公的被庐之法渊源于晋国开国君唐叔的法度,核心精神是“贵贱不愆”,扞卫西周以来的等级制度。

    (1)执秩。

    为了更好地维护等级制度,首先就要明确等级的划分,贵族的尊卑由“亲”的程度决定,很好办,但关键是要让身份的尊卑与职务的尊卑严格对应起来。所谓“执秩”就是为完成这项任务的。

    对于“执秩”有两种解释,一是法名,认为执秩是一部法。 《汉书-刑法志注》引应劭语:“(文公)蒐于被庐之地,作执秩以为六官之法。”可见这是一部类似政府组织法之类的宪法性规范。二是官名。孔子称其为“执秩之官”, “执秩”,按字面解释就是“操持序位”, 执秩之官应该是主管确定、甄别官职次序的官员。

    其实二者并不矛盾,有了执秩之法,再专门设执秩之官来具体执行而已。执秩之法的内容,无外乎明确规定各个政府官职的尊卑,以便贵族们按照自身地位的尊卑来对号入座,不至于弄乱。

    (2)统治秩序。

    所谓“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工、商食官,皂、隶食职,官、宰食加”。完全是西周传统的社会组合模式和统治秩序, 它保障了贵族们的经济实力、 支配权力能够与地位的尊卑顺序相一致,这才是等级秩序得以巩固的根本所在。

    (3)用人。

    有了执秩之法和执秩之官, 接下来的任务几乎就剩下简单的排列组合工作了, 但人事是最复杂的东西,这里面也有很多具体安排。 《国语-晋语四》虽然记载的是晋文公元年(前636 年)的人事安排,但我们可以放心地认为这也就是被庐之法的用人原则。

    第一,以尊尊为主。

    所谓“正名育类、昭旧族、爱亲戚、尊贵宠、事耇老、友故旧“,都是根据贵族们与国君的关系亲疏来确定尊卑秩序。具体到官职的任命,则是:

    首先,“胥、籍、狐、箕、栾、郤、柏、先、羊舌、董、韩,实掌近官”。上述家族应该都是出自晋国公族(狐氏一说出自公族,一说为狄人,但作为文公的妻族同样是显贵) ,姬姓,都是晋国显赫的家族,因为晋国驱逐群公子,这些人地位就是最尊的了。所以,由他们担任性质最要害,位置最核心,距离最贴近的职位。

    其次,“诸姬之良,掌其中官”,其姬姓家族出身的贵族,地位不如上述 11 家尊贵,但只要有德(良) ,也担任次等重要和贴近的官职。

    其三,“异姓之能,掌其远官”, 异姓中能干的,担任那些性质、位置、距离再次的官职。当时的“异姓”主要是赵氏、魏氏、范氏,虽然有功,但地位依然不能与诸姬相比。如在被庐之蒐的将帅选拔中,六正席位全部由姬姓大臣承包(郤縠、郤溱、狐毛、狐偃、栾枝、先轸) ,赵衰诚惶诚恐地推让,也是因为深知文公的用人原则。之前赵衰被任命为原大夫,原属于晋国刚刚开辟的边缘国土,这是距离上的“远”; 魏犨仅担任车右,排在年轻的荀林父之后,士会则是在最后替补出任车右,这都是职位上的“远”。

    第二,以尚贤为辅。

    所谓举善援能、赋职任功、明贤良、赏功劳,都是选贤任能的表现,但在文公时期,异姓群臣的地位是远远比不了姬姓的,上面已经说得很清楚。

    对平民社会的规范

    文公对于平民社会采取的措施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减轻民众负担:免除公债(弃责) 、降低贡赋(薄敛) 、资助困难(施舍分寡、救乏振滞,匡困资无) 、节约开销(省用足财) 。

    促进生产经营:降低关卡税收、保障商路通畅(轻关、易道、通商) ,提供宽松环境,奖励努力耕种(宽农、懋穑) 。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措施都是自上而下实施的行政措施,农、工、商只是政府管理行为的对象, 而不是独立的行为人和相对方。 农、 工、 商之间的相处和交易规则只有一条“劝分”,就是鼓励民间互通有无,互相资助。可见,所谓的“平民社会”,在西周乃至春秋前期还处于休眠状态, 平民的活跃与平民之间的交易规则的产生, 要在整个平民社会“觉醒”之后,才能被国家的法律所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