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6章 未来的发展思路
作者:云山雾罩的云雾   不朽从二零一四开始最新章节     
    面对这种情况,林枫并没有急于辩解。

    而是决定用实际行动来回应这些质疑。

    辩解无用,只能被说成是嘴遁。

    对于技术方面的质疑当然要用技术行动来回应。

    林枫可以选择开发一个更复杂、炫技似的项目来回应这些质疑。

    一开始林枫也确实有这个打算。

    但林枫很快意识到,这样做未必能产生理想的效果。

    有一种胡搅蛮缠,叫做只谈局部,不谈整体。

    质疑者们揪着《2048》和《Flappy bird》不放,以一种就事论事的姿态进行挑剔。

    其实,林枫之前已经制作并发布过不少软件。

    ioS应用商店里现在还能找到他的作品。

    其中不乏展现技术实力的。

    但质疑者们选择性无视了这些事实。

    因此,哪怕林枫再做出一些更为复杂的项目,这些人也会继续无视。

    事情似乎很棘手,不过林枫很快就有了新想法。

    既然这些人揪着《2048》和《Flappy bird》不放,那就以这两款游戏本身的代码回应质疑好了。

    林枫本人在Github上也进行了身份认证。

    同时也将《2048》和《Flappy bird》的工程文件一并进行了上传,并选择了开源。

    这里需要强调,开源不等于白送。

    在一些不明所以的人看来,开源有可能被理解为“做嫁衣”。

    甚至有人会误解为林枫自降身价,把自己的劳动成果拱手让人。

    其实这种担心是多余的。

    林枫在上传代码时,选择了GpL开源协议。

    这是一个自由软件许可协议,赋予用户使用、修改和分发软件的权利,但也带有明确的限制条件。

    GpL协议的核心理念是保护用户的自由,要求基于GpL软件的任何衍生作品同样必须公开源代码,并采用相同的协议。

    这就意味着,虽然任何人都可以利用林枫的代码。

    但他们的成果也必须同样开源。

    同时必须同样遵循GpL协议。

    无法私自将其用于商业化。

    通过选择GpL协议,林枫有效避免了“白给”的局面。

    确保那些打算拿代码闭源商业化的人无法获利。

    当然,进一步的疑问也会出现。

    开源协议真的有约束力吗?

    理论上讲是有约束力的。

    开源协议确实具有法律效力。

    某种程度上来讲,开源协议是一种经过法律条文规范的合同或许可协议,用来规定软件的使用、修改和分发的权利和义务。

    开源协议是一种法律合同,类似于传统的许可证,提供了一套使用和分发软件的规则。

    当开发者将代码发布并附带开源协议时,用户在使用、修改或分发这些代码时,实际上是在遵守协议的条款。

    这种关系构成了一种合同,受到合同法的保护。

    开源协议的核心在于版权法。

    软件的开发者在创建作品(如软件代码)时,自动获得其作品的版权。

    开源协议是在这种版权基础上,赋予其他人特定的权限。

    根据开源协议的不同,开发者可以决定允许用户做什么,比如使用、修改或分发软件。

    在GpL(GNU通用公共许可证)下,开发者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修改、分发软件,但要求任何基于该软件的衍生作品也必须公开源代码,并继续使用GpL协议。

    这是通过法律(版权法)来强制执行的,如果有人违反了这些条款,版权持有者可以对其提起诉讼。

    当然,前面也说了只是理论上具有约束力。

    至于实际上的约束力吗?

    这个看国家执行情况了。

    不同国家对版权的保护有所不同,但大部分国家都承认开源协议的法律效力。

    在丑国、欧盟等地区,版权法非常明确,允许通过开源协议的条款来控制软件的使用。

    当然,在祖国的话,这些就不要想了。

    2014,软件付费生态的环境,都不是说用糟糕二字能形容的了的了。

    那是直接就是自找不痛快。

    盗版能盗版的你怀疑人生。

    抄袭能抄袭地你怀疑人生。

    就算你有一颗大心脏。

    等有一天,抄袭的反过来告你原创侵权,并且堂而皇之地向你索要赔偿的时候。

    你照样还是会怀疑人生。

    总之,国内搞软件怀疑人生那是迟早的事情。

    严格意义上的纯粹SaaS的企业几乎没有。

    甚至,大胆点说,完全没有。

    直到2024都完全没有。

    这还真不是预设立场的指责。

    当下,国内的软件环境一言难尽。

    就拿软件开源的保护协议执行力度来说吧。

    关于GpL协议的效力,丑国1985年就出现了关于GpL协议侵权的判例了。

    在加州北区地方法院的一起案件中,Software Freedom Law center控诉了国家研究与教育公司(cNRE),指控其未经授权复制和分发GpL软件。

    这一案件的判决结果非常关键,法院明确规定,任何基于GpL协议发布的软件必须提供源代码,允许用户自由地修改和分发。

    这一判例不仅标志着GpL协议的正式确立,也奠定了其法律效力。

    GpL协议的核心条款要求,任何对原始GpL软件进行修改或衍生出的作品,都必须同样遵守GpL协议。

    这确保了用户的自由,同时杜绝了那些企图将开源代码私有化的行为。

    可以说,至此,关于GpL的约束效力在丑国就已经存在了。

    而按照正常的时间线,华国首个GpL协议侵权的判例直到2018才正式出现。

    而且过程上看,官司打了从2015打到2017,三年才完事。

    迟到的正义还是正义吗?

    罗老师怎么说的林枫忘了。

    不过对于软件开发者来说三年真的耗不起。

    呃,所以说,有关于林枫为什么暂时要留在丑国发展。

    其实道理很简单,

    凡事都有其所生存的环境。

    想要软件上发展的话谋取利益的话。

    还是要在海外搞事情。

    当然,硬件要发展的话。

    无脑选华夏。

    工业克苏鲁,不跟你开玩笑。

    因此,未来的发展思路完全可以是:

    软件发展在丑国和欧盟圈钱。

    圈钱的同时加速这些国家的制造业空心化。

    硬件发展放在国内。

    圈到足够的资金回国搞制造业发展。

    早日塑造出工业克苏鲁的完全体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