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章 王安石变法的内容(二)
作者:耕文轩主人   东坡往事最新章节     
    5.募役法(又称免役法)

    熙宁四年颁布实施。

    王安石“募役法”所要变革的役,便是差役、职役。所谓职役,即乡户应征至州县衙门充任公人,或者在乡村充当基层行政人员,协助地方政府治理基层。将原来按户轮流服差役,改为由官府雇人承担,不愿服差役的民户则按贫富等级交纳一定数量的钱,称为免役钱,官僚地主也不例外。

    募役法(免役法)规定由州、县官府出钱雇人应役。各州、县预计每年雇役所需经费,由民户按户等高下分摊。募役法使原来轮流充役的农村居民回乡务农,原来享有免役特权的人户不得不交纳役钱,官府也因此增加了一宗收入。

    需要指出的是,宋朝的募役法也是在唐朝的基础上制定的。此法令使得原本拥有免役特权的大官僚大地主阶级也不得不交钱,这直接触动了他们的利益,也为日后王安石变法的失败埋下了伏笔。总的来说,王安石变法的大多数内容都不是老王想破脑袋自己想出来的,而是有劳动人民和历史长期以来演变而成的!

    6.方田均税法

    熙宁四年(1071)八月由司农寺制定《方田均税条约》,分“方田”与“均税”两个部分。“方田”是每年九月由县长举办土地丈量,按土塙肥瘠定为五等,“均税”是以“方田”丈量的结果为依据,制定税数。

    颁布此法的起因是素有河北“粮仓棉海”之美誉的肥乡县,按田赋征税底册征收税赋,根本就无法征收到位。河北转运使杨偕面对这种现实,忧心忡忡却一筹莫展。税赋收不上来没法向朝廷交代,动用国家机器强行征收又唯恐激起民变,引发社会动乱。

    恰好时任大理寺丞的郭谘与杨偕私交甚厚,知道这件事后对杨偕说:“处理这件事并不难,如果让我走一趟,可以马上解决。”杨偕非常高兴,马上上书仁宗皇帝,要求借用郭谘到肥乡县承办棘手的赋税征收事宜。皇上准奏并派遣秘书丞孙琳做为副手协助郭谘摄肥乡令。下令全国清丈土地,核实土地所有者,并将土地按土质的好坏为五等,作为征收田赋的依据。

    郭谘上任伊始,即与孙琳深入肥乡县的社会底层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民意,征求百姓意见,经过深思熟虑,制定了实际丈量土地,根据占有土地多少确定税额的方案:方田均税法。据《肥乡县志》记载,当年肥乡县免除无地而有租税者400家,纠正有地而无租税者100家,收取逃漏税款80万,逃亡的农民又重归故里安居乐业了。

    方田均税法的施行减少了隐田逃税现象,丈量出大量隐瞒土地,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在短时间内大幅增加了国家赋税收入。而且方田均税法采用梯级纳税,比较科学。方田均税法虽然清出豪强地主隐瞒的土地,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也减轻了农民负担,同时却严重损害了大官僚大地主的利益,遭到他们强烈反对。

    7.农田水利法

    熙宁二年颁布。

    北宋时期,因土地兼并,赋役不均,水利失修,田多荒废。王安石执政后,于熙宁二年(1069)颁行农田水利法,派出各路常平官专管此事。凡吏民能提出土地种植方法,指出陂塘、堤堰、沟洫利弊,且行之有效,可按功利大小给奖。还奖励人民在各地兴修水利工程,开垦荒废田地。鼓励垦荒,兴修水利,费用由当地住户按贫富等级高下出资兴修水利,也可向州县政府贷款。条约奖励各地开垦荒田,兴修水利,修筑堤防圩岸,由受益人户按户等高下出资兴修。在王安石的倡导下,一时形成“四方争言农田水利”的热潮。北方在治理黄、漳等河的同时,还在几道河渠的沿岸淤灌成大批“淤田”,使贫瘠的土壤变成了良田。此法令在颁布后的七个年头里,当时全国兴修的水利工程达一万多处,灌溉民田36万多顷。

    在“农田水利法”下达全国不到七年的时间里,全国兴修的水利工程就已达17093处,灌溉民田更是高达36177888亩。熙丰年间全国修复和新建的较大规模灌溉工程遍布全国各地,但从上表可见,京西路,即河南中西部的建设是最多的,这无疑是因为京西路是水利荒废的重灾区。

    熙宁时期农田水利法的规模与成效,官员为督促田户修整陂塘,甚至采取了鸣鼓督催的方式,堪称一场声势浩大的农田水利运动。这些工程不但在当时促进了当地农业经济的发展,其带来的长远利益甚至一直延续到明代。

    在京西路,即河南中西部地区,水利设施的广泛恢复带来的是移民和流民的广泛迁入和安置,灾荒年间产生的灾民很多也被安置在这些地方。北宋时期迁入南阳盆地的移民来源众多,契丹、陕西、河北、湖北、淮南、河东等地都有人口向南阳盆地迁徙。

    人口得以上升,带来的是荒田纷纷开垦。由于水利的兴建,这些地区得以建设大量水田,种植水稻,人们由以前的“不习水田之利”到“粳稻大丰收”。对于水源的使用,宋神宗时代也颁布了严格的管理条例,神宗元丰二年(1079)三月诏令,“禁伊洛上源私取水者……惟西京分引入城,下流还归洛河”,来确保农业用水。

    经过农田水利法的改革,京西路的河洛、汝颍、唐邓等地,由唐末五代到北宋前中期的“人稀,土不膏腴”,“土地褊薄,迫于营养”,得到大规模的发展,成了经济较为富庶的地区。

    三、稳定国家秩序,这一方面属于军事措施。巩固国家秩序和整顿、加强军队的措施,有将兵法、保甲法、保马法以及建立军器监等。

    8.将兵法

    将兵法是兵制改革,就是把禁军的厢、军、营、都四级编制,改为将、部、队三级编制,这样可以有效缓解“将不知兵、兵不识将”的弊端。作为“强兵”的措施,王安石一方面精简军队,裁汰老弱,合并军营,另一方面实行将兵法。整顿厢军及禁军,规定士兵五十岁后必须退役。测试士兵,禁军不合格者改为厢军,厢军不合格者改为民籍。

    自熙宁七年始,在北方挑选武艺较高、作战经验较多的武官专掌训练。将兵法的实行,使兵知其将,将练其兵,提高了军队的战斗力。废除北宋初年定立的更戍法,用逐渐推广的办法,把各路的驻军分为若干单位,每单位置将与副将一人,专门负责本单位军队的训练,以提高军队素质。由此,也造就了一批“百战骁勇”之师,以至后来宋军对西夏战争中,屡屡出现以少胜多的战例,竟然出现了以“不满千人,却贼数万”的非常战绩。

    王安石全面整顿军队,取得了非常明显的效果,大宋军力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

    因为,大宋军事力量增强,人猛马壮刀枪锋利,使得长期欺负大宋的北辽,也心生畏惧大宋一转身,从被人欺负而变成了准备欺负别人。这种转变,是建宋以来百年所未有过的故事。

    9.保甲法

    熙宁三年颁行。

    将乡村民户加以编制,十家为一保,民户家有两丁以上抽一丁为保丁,农闲时集中,接受军事训练。各地农村住户,不论主户或客户,每十家(后改为五家)组成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凡家有两丁以上的,出一人为保丁。农闲时集合保丁,进行军训。夜间轮差巡查,维持治安。保甲法既可以使各地壮丁接受军训,与正规军相参为用,以节省国家的大量军费,又可以建立严密的治安网,把各地人民按照保甲编制起来,以便稳定国家秩序。保甲法的目的是防止农民的反抗,并节省军费。其虽然收到了预期的效果,但也受到了保守派的猛烈攻击。

    保甲法实行的本意是为了防止农民起义,加强管理,顺便减少国家军费开支,为国家培养一群具有一定防御能力甚至便利国家的军事力量,但是在后期施行上,保甲法却遇到了很多难题,最后连农民都唾弃这种法令了。原因就在于国家的过度施行,保甲法加强了君主专制,给皇权一定的保障,还训练了一批军事力量,但是忽略了百姓的感受。

    10.保马法

    又称保甲养马法。是将原来由政府的牧马监养马改为由保甲民户养马。保甲户自愿养马,可由政府给以监马或者给钱自行购买,并可以免除部分赋税。不久废止,改行民牧制度。保马法的实施,首先减省官府的开支,此外,对保甲的武艺训练,亦发生一些作用,因为加强了保甲制度。

    而在之前的朝代里,曾有民间人士尝试养马,并做出了不俗的成绩。之后王安石总结出这些思想经验,推出了“保马法”。王安石变法当中推行的“保马法”,是由官府直接将马匹分配给想要养马的人家,明天这些领养马匹的人家能够勉收一定的税负,而且对于将马匹痒好的百姓更是给予一定的奖励,王安石企图通过这样的方式将官府承受的养马压力进一步分散、藏马于民间。

    这样的方法是王安石对于前人经验的总结,同时也是针对宋朝积贫、积弱局面进行一定程度的改善。但是谁也没有想到,原本这个有利于国家,有利于人民的一项政策,反而因为时代的限制,最终成为一项扰民的政策。这是王安石没有想到的,也是当时众多的官员所始料未及的。

    四、改革教育制度

    王安石等变法派还改革了科举制,整顿了各级学校,为社会培养需要的人才。王安石在变法在教育上的措施主要有改革科举制度、整顿太学和在州郡广设学校。颁布贡举法,废除明经科,而进士科的考试则以经义和策论为主,增加法科。

    11.熙宁四年(1071年),颁布改革科举制度。

    主要内容为废除以空洞的华而不实的诗赋词章取士的旧制,恢复以《春秋》,三传明经取士。

    即要求考生联系当前实际采取参加经义策论的考试,这就把科举的立足点放在选拔具有经纶济世之志和真才实学的天平上,从而扩大了考选名额,使一大批新进之士取代反对改革的旧官。

    同年秋,实行分上、中、下三班不同程度进行教学的太学三舍法制度。整顿太学,实行分上、中、下三班不同程度进行教学的太学三舍法制度。以学校的平日考核来取代科举考试,太学生成绩优异者不经过科举考试可直接为官。提举经义局,修撰儒家经典,编纂《三经新义》。设置武学、医学、律学专科学校,培养专门人才。

    王安石的这一改革,主要目的是纠正过去的缺陷,选拔一些通经术、明时务的人才为国家治理服务,以便由此选拔的人才能够更好的为变法服务。惟才用人,重视对中下级官员的提拔和任用,使许多低级官员和下层士大夫得到发挥才干的机会。